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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不同地区的婚嫁天数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不同地区的婚嫁天数

现如今,很多 结婚 的新人都要筹备自己的婚礼事物,所以在时间方面一定要把握好。做为一个快要结婚的新人,一定要知道自己的 婚假 是如何的,那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呢? 下面就带来不同地区的不同婚假天数。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四川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20 天 =23 天

“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9 月 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浙江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2 天 =18 天

“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 (市、区) 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 年 9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陕西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20 天 =23 天

“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云南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7 月 25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新疆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20 天 =23 天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 30 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 年 5 月 2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7 天 =10 天

“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 7 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 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吉林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2 天 =15 天

“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 (镇) 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1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江苏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0 天 =13 天

“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1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江西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 15 日; 晚育的增加产假 30 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 (镇) 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 25 周岁,女方年满 23 周岁的初婚; 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 24 周岁生育第一胎。”——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7 月 29 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辽宁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7 天 =10 天

“ 第三十条 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3 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 7 日;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 60 日,男方护理假为 15 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 年 1 月 13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内蒙古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 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宁夏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1 月 7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青海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 15 日;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 30 日,其配偶享受 10 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0 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山东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4 天 =17 天

“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 (居) 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8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议通过)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山西婚假

晚婚的婚假 = 1 个月

“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 1 个月;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 4 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日; 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 6 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 1 年的集体义务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8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甘肃婚假

晚婚的婚假 =30 天

“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 30 天; 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 105 天,并给男方护理假 15 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 年 11 月 25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广东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0 天 =13 天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7 月 25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广西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2 天 =15 天

“ 第二十九条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 12 天; 已婚女职工在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 14 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 20 天; 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贵州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0 天 =13 天

“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0 天;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7 天;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90 天; 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 1 年的农村义务工; 晚育的,免除产妇 1 年的农村义务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9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河北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7 月 1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河南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8 天 =21 天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1 月 30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黑龙江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0 月 18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湖北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5 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并给予其配偶 10 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2 月 1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湖南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2 天 =15 天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 年 9 月 29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北京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7 天 =10 天

“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 7 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7 月 18 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上海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7 天 =10 天

“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天津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7 天 =10 天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 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7 月 11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重庆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10 天 =13 天

“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 年 9 月 29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安徽婚假

婚假 3 天 + 晚婚假 20 天 =23 天

“ 第三十九条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 20 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 10 天护理假; 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 20 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26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之福建婚假

晚婚的婚假 =15 天

“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 年 7 月 26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以上是根据《 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探亲假 (探父母) 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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