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确立历史
中国 婚姻法 结婚年龄
中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确定的依据:
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 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 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 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 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岁婚嫁; 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 我国台湾 “ 民法典 ” 规定:“ 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我国 1950 年 婚姻法规 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 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 健康 、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 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 “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次修 订婚 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 1980 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中国婚姻法结婚年龄
中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确定:
1、中国婚姻法结婚年龄要考虑两方面
其一,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
其二,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
2、中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规定主要为:1950 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1980 年修改婚姻法时,法定婚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现时规定与 1980 年作出的规定相同都是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4、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西藏、新疆、内蒙古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要注意的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5、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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